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

借錢後報警 女坑錢莊12次

女子蔡孟伶前年底向高利貸業者李宜享借三萬元,九天後報警逮捕李男,檢方調查驚覺蔡女先前就曾十一度向不同高利貸業者借錢再報案,業者遭逮為求和解讓她免付利息甚至免還本金,起訴她十二次詐欺罪,但台中地院認為前十一次她是還不起才報警,可是最後一次顯然是毫無還款意願下報警,依詐欺罪判拘役五十日,得易科罰金五萬元。

最後一案被逮的李宜享,檢察官予以不起訴,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曉雯表示,李男雖光借三萬元就預扣七千元利息,但重利罪構成要件必須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和無經驗」而提供借貸,蔡女(三十五歲)有多次借款經驗已是「老手」,且借款也無急迫性,業者因此不起訴。

和解後免再還款

判決指出,蔡女從二○○九年起,分別以弟弟車禍受傷等理由,向不同高利貸業者借一萬至四萬元不等,十一次共借三十萬元,但返還的利息累計也近三十萬元,蔡女最後都報警,導致業者面臨最重可判刑一年的重利罪而與她和解,她因此免再付利息或本金。

前年底,高利貸業者李宜享在夾報刋登廣告「老闆:急需資金周轉嗎?」蔡女向李男借三萬元,雙方約定預扣利息七千元,每七日要償還本金六千元,蔡女實拿二萬三千元,九天後相約交付第一期本金時,蔡女報警逮捕李男。

顯然無還款意願

檢方清查蔡女過往記錄,認為她是坑騙高利貸業者的慣犯,將她起訴,但法官檢視借還款記錄,認為前十一次,她都返還超過本金或本金一半的金額,應是繳不起才報警,此部分無罪,但最後一次才借款九天、第一次償還本金之前就報警,擺明無還款意願,欲藉報案謀取不法利益,構成詐欺。蔡女昨不在住處,家人指她單純乖巧,不可能向錢莊借錢還使詐。